一般繼承登記應於繼承開始六個月內為之,其逾期申請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一倍之罰鍰,最高罰至二十倍;申辦時應檢附:
一、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清冊(分割繼承時免附)。
三、戶籍謄本(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
四、繼承系統表。
五、拋棄繼承權者:法院准予備查之繼承權拋棄文件或繼承權拋棄書
(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繼承者檢附)。
六、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七、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八、委託書(本人不親自申辦登記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檢附,如登記申請書已載明有委任關係者,得免檢附。)
九、權利書狀。
十、印花稅繳納收據。
十一、遺囑(遺囑繼承時檢附)。
十二、代管費用繳納證明文件(代管期間內申辦繼承登記之土地檢附)。
十三、法院准許繼承證明文件(大陸地區人民經法院准許繼承者,臺灣地區人民申辦繼承登記時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