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FAQ

Q
代為標售土地時,優先購買權人之資格及順序為何?應如何申請優先購買權?

一、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1條規定代為標售之土地,其優先購買權人及優先順序如下:

(一)  地上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
(二) 基地或耕地承租人。
(三) 共有土地之他共有人。
(四) 本條例施行前已占有達10年以上,至標售時仍繼續為該土地之占有人。

上開優先購買權之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二、主張優先購買標售土地者,其購買價格應與得標人相同條件,並於決標後10日內,預繳相當於保證金之價款,檢附下列文件,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承買之意思表示,逾期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一) 身分證明文件。
(二) 符合地籍清理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得主張優先購買權之證明文件。
(三) 申請人為土地占有人者,另檢附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10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四) 其他經中央地政機關規定之證明文件。

最後異動時間:2021-01-12 下午 02:32:39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