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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各地政事務所辦理簡易案件跨所登記實施要點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便民服務,簡易土地登記案件得向本縣任一地政事務所跨所申請辦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三、下列土地登記案件,得跨所申請之:
四、跨所登記案件由本府統一訂定跨所收件字號,受理所受理跨所土地登記案件,應依規定取得轄區所之地政整合系統權限後,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三條規定之登記處理程序辦理。
五、跨所土地登記案件之登記規費及罰鍰計收,納入受理所預算執行,計收地政規費及罰鍰如有應退還之情事,由受理所辦理。
六、跨所登記案件如需調閱原登記申請案、人工登記簿或其他相關檔案資料時,應由受理所填具「跨所登記案件調卷單」如附表一,以傳真或其他方式向管轄所聯繫;管轄所於接獲受理所調案單時,應即以最速件方式將該資料回傳受理所。
七、跨所土地登記案件之補正通知書及駁回通知書應註明受理所機關全銜及地址;駁回通知書並應註明退費及以受理所為原行政處分機關。
八 、跨所土地登記案件辦理完竣後,相關異動清冊及異動通知書之產製列印與保管,由轄區所辦理。
九、跨所土地登記案件必須繕發權利書狀者,除由受理所產製列印、鈐蓋受理所機關關防及首長職銜簽字章外,並須加蓋「代發」字樣。
十、跨所登記案件登記完畢後,全案之申請書及其附件除應發還申請人者外,其餘由受理所歸檔備查,免再送回管轄所。
十一、 登記名義人、原申請案之申請人或代理人、利害關係人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跨所土地登記案件之申請書及其附件者,由受理所辦理。
十二、 依本要點辦理之跨所土地登記案件,於登記完畢後發現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而應為更正登記者,由受理所辦理。
十三、 依本要點辦理跨所土地登記之案件,如發生行政救濟事件、民事訴訟事件時,由受理所依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