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已辦竣信託登記之不動產,受託人於信託期間,依信託本旨,出賣信託財產,非屬信託法第六十二條所規定之信託關係消滅情事,其登記原因用語為『買賣』;...」,本部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台內中地字第九0一七三七0號函釋有案,台端書詢依指定用途金錢信託取得之不動產,該不動產之登記原因請依上開函釋,以「買賣」為登記原因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