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與金融機構訂立抵押權設定書面契約後,應檢附下列文件,向該管地政事務所,申辦抵押權設定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契約書正副本。
三、權利書狀。
四、身分證明文件(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五、義務人印鑑證明(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者,自八十二年七月一日起義務人免附印鑑證明)。
六、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者檢附之,如於登記申請書已載明委任關係者免附)。
七、第三人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同一土地所有權人設定典權後再設定抵押權者,應經典權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