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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Q
區分所有建物之停車空間及防空避難設備,應如何辦理產權登記?

一、區分所有建築物內作為共同使用(共用)部分之法定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均不得與主建築物分離,應為該區分所有建築物全體所有權人所共有或合意由部分該區分所有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不得合意由某一專有部分單獨所有。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其共同使用(共用)部分之持分,依各相關區分建物所有權人協議決定。再移轉時,其承受人應為該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區分所有權人,且應與專有部分(主建築物)及其基地一併辦理移轉登記。

二、有關依竣工圖所示屬非法定之停車空間,並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二條規定者(即已由戶政機關編列門牌或核發其所在地址證明者),得視同一般區分所有建物,申請單獨編列建號,以主建物方式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最後異動時間:2021-01-12 下午 04:4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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