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標售前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3個月。
二、標售公告除於標售不動產之現場豎立標示牌外,同時會張貼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土地所在地之區公所、地政事務所、村(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並以標售公告代替對優先購買權人之通知,不會另函通知優先購買權人。
三、標售相關訊息可至本府地政局網站之地籍清理專區>代為標售資訊>代為標售公告資訊查閱地籍清理代為標售相關公告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