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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Q
應辦理清查公告之土地權利,如逾公告之申報或申請登記期限,仍無人申報或申請登記,該如何處理?

一、下列土地如逾公告之申報或申請登記期限仍無人申報或申請登記,或雖經申報或申請登記而被駁回,且屆期未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或經訴願決定或法院裁判駁回確定者,除公共設施用地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代為標售:

(一) 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者。
(二) 以神明會名義登記者。
(三) 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
(四) 非以自然人、法人或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名義登記者。

二、上開「公共設施用地」之認定原則如下:

(一) 都市計畫法第42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公共設施用地。
(二) 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水利用地,或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現地勘查認定已實際作都市計畫法第42條第1項各款所列公共設施使用者。

最後異動時間:2021-01-12 下午 02:3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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