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人因強制執行事件,持憑法院通知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第一類土地登記及地價電子資料謄本乙案,參照內政部 94 年6 月30 日台內地字第09400775131 號函規定,債權人可持憑該法院通知函逕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債務人所有 建物土地之最新登記謄本。 二、本案債權人派員申請時,受託人需提供身份證明文件正本供地所現場核對,並於謄本申請書之委任關係欄勾選切 結「本申請案,係受申請人之委託,如有虛偽不實,本代理人願負法律責任」後簽章,不需再填具委託書或檢具 債權人之法人登記證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