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攜帶身分證、印章,並填妥土地複丈申請書後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或以自然人憑證至本所網站申請辦理。另申請人於土地複丈時,請攜帶土地複丈定期通知書到場並埋設界標。
2.鑑界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每單位以新臺幣 4000 元計收。不足1公頃者,以1公頃計,超過1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
3. 申請人對於地政事務所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地政事務所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如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地政事務所不受理其第三次鑑界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