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資金為規避追查,會想辦法移轉或變更其樣貌,常見型態為藉由人頭或公司名義,購買高價商品,尤以具有保值性之珠寶、不動產為甚。因此,洗錢防制法對於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與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之行為時,有審查客戶身分的規定,包含其實質受益人(如信託關係之受益人、不動產登記予第三人者)。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透過確認客戶及其實質受益人身分及徵詢登記予第三人之事由,以確保不法資金沒有藉由人頭或公司名義購買不動產,故相關人員係為配合洗錢防制法規定,並非故意刁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