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之期間,除下列土地外,為自公告後1年內。
(一) 神明會土地:
1. 已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神明會,自97年7月1日起至100年6月30日止。 2. 未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神明會,自申報人收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民政機關驗印之神明 會現會員或信徒名冊、系統表及土地清冊後3年內。
(二) 寺廟或宗教團體:自領得證明書後30日內。
二、 上開申請登記期間為訓示規定,若逾期申請登記,除該土地已完成標售或登記為國有外,地政事務所仍應受理民眾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