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清查有關地籍後,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可至下列公告處所得知清理類型、土地標示、登記名義人、權利範圍、申請登記期間等公告資料:
(一)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二) 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及村(里)辦公處。
(三) 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
(四) 土地登記簿所載土地權利人住所地之鄉(鎮、市、區)公所。但無從查明或住所地為國外者,不在此限。
二、 另本府地政局網站之地籍清理專區亦可查閱有關地籍清理上開公告資料。
三、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公告時會主動一併通知之情形,以下列土地在公告清理前,向稅捐、戶政、民政、地政、法院等機關查詢,能查得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者為限,其他類型土地權利不會主動通知,而是以公告代替通知:
(一) 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
(二) 以神明會名義登記者。
(三) 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