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逾公告之申請登記期間仍無人申請登記,或雖經申請登記而被駁回,且屆期未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或經訴願決定或法院裁判駁回確定者,除公共設施用地外,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為標售。
二、上開標售所得價金於扣除相關行政處理費及應納稅賦等後,儲存於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權利人自儲存之日起10年內,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