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權人應以書面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查明,經地政事務所審認非屬地籍清理條例第29條規定應清理之範疇,報請本府地政局備查核准後,免重新辦理公告及清理,並由該所塗銷該地上權其他登記事項欄之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