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清理之非以法定不動產物權名稱登記者係指38年12月31日前登記之下列土地權利: 一、以典權或臨時典權登記之不動產質權。 二、贌耕權。 三、賃借權。
四、 其他非以法定不動產物權名稱登記(即非以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抵押權及耕作權等權利名稱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