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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Q
未能於規定期間內申辦繼承登記時繼承人要如何保障自己權益?

繼承人如有下列事由未能於繼承開始之日起一年辦理繼承登記者,應於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之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提出,經審查符合者,暫不予實施列冊管理:
(一)已申報相關稅賦稅捐機關尚未完成核稅或已核定而稅額因行政救濟尚未確定、或經稅捐機關同意其分期繳納而尚未完稅者。
(二)部分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士,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於大陸地區繼承人未表示繼承之期間。
(三)已向地政機關申辦繼承登記,因所提戶籍資料與登記簿記載不符,須向戶政機關查明更正者。
(四)因繼承而涉訴訟者。
(五)其他不可抗力事故,經該管地政機關認定者。

最後異動時間:2021-01-12 下午 04: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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