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繼承開始之日期,超過六個月未辦理繼承登記,將被處以罰鍰:土地總登記後,土地權利有移轉、分割、合併、設定、增減或消滅時,應為變更登記。繼承登記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土地法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規定參照)
(二)不能處分所繼承之不動產權利: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參照)。故繼承人如不辦理繼承登記,即不能出售所繼承之不動產或向銀行抵押貸款,將影響自身財產權益。
(三)將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管理十五年期滿仍未辦登記者,移請國有財產局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