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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及地方自治法規

公司法人申辦法人分割登記事宜

按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6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為分割時,應於實行後15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解散、設立之登記。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應於分割基準日核准分割登記者,不在此限。是以,企業依企業併購法第32條進行分割時,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公司登記,無須事先向公司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爰本部96年12月2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8156號函說明二(三)3、(四)3及(五)7關於法人分割規定之「主管機關核准函」或「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如申請分割登記之公司應事先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分割者(例:金融機構合併法第5條第1項規定之「非農、漁會信用部之金融機構」及銀行法第58條規定之「銀行」,須事先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核准),分指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函或該函之發文日期;無須事先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分割者,則分指公司主管機關核准其申請公司變更、解散或設立登記之核准函或該函之發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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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異動時間:2021-02-23 上午 09: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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