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或代理人持其原申請印章、身分證正本及領件收據至發狀櫃檯(一樓服務櫃檯)領回登記完畢後新繕發之權狀或加註完畢之原書狀及其他應發還的文件。
聯絡電話:05-5974111
流程 | 應備文件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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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 申請人或代理人受到通知或得知案件巳完成 | 申請人身分證、原申請印章及領件收據 |
有下列情事者,免至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 出賣人於申請登記時親自到場,提出身分證正本,供登記機關人員核符身分 契約書經依法公證、認證者 契約書經依法由地政士簽證者 出賣人依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作業要點於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設置土地登記印鑑者 |
第二步 地政事務所辦理領件 | 申請人身分證、原申請印章及領件收據 |
至領件櫃檯(一樓服務櫃檯)領回登記完畢後新繕發之權狀或加註完畢之原書狀及其他應發還的文件。 聯絡電話:05-5862028 分機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