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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案件到府核對身分服務計畫
:第三課
一、目的
為加強為民服務,提升民眾申辦土地登記之便利性,針對弱勢族群、高齡或行動不便之申請人主動關懷送溫馨,提供到府核對身分之服務,以落實簡政便民措施。

二、服務時間
公務上班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時~下午17時30分)。

三、服務對象
凡實際居住於本所轄區內之中華民國國民,申請登記案件已於地政事務所完成收件且非跨所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到府核對身分服務:
1.年滿六十五歲以上,無法單獨行動者。
2.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且屬視覺障礙、聽覺機能障礙、 平衡機能障礙、下肢肢體障礙、重要器官失去功能或其他障礙等確為行動不便者。
3.持醫院開立之醫療證明確為行動不便者。

四、服務對象之資格限制
合於前項資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辦理
1、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患者,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
2、患染重病或傳染疾病者。
3、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但不足辨識身分或身分證所載資料非有效資料。
4、依法律規定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應經司法機關公證或行政機關認證事項。

五、服務內容
考量居住本所轄區內之高齡、身心障礙無法外出或不易外出之民眾申辦登記業務,免於申請印鑑證明或到所驗證身分之往返奔波,就需檢附印鑑證明之登記案件提供到府核對身分服務。

六、受理方式
申請人或代理人填妥申請書於送件時一併提出,或於補正期間內逕以傳真或書面向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最後異動時間:2024-05-14 上午 11:2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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